新华社天津8月8日电(记者付光宇)记者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得知,为压制被骗托收买住房公积金不道德,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务实运营,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查会通过、市政府批准后,天津市对住房公积金萃取规定展开了调整,新规自2018年9月1日起实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涉及负责人讲解,新规拒绝职工办理异地转至业务,不应在天津市开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半年以上并逐月缴存剩半年。职工及其未婚在天津市有数住房,通过重复使用缴付方式分批私产住房的,萃取住房公积金需持有人该房屋产权剩半年。与此同时,新规将天津市发给失业保险金、与单位中止或中止劳动关系剩两年、非天津市户口职工离开了天津市并与单位中止或中止劳动关系三项萃取规定统一调整为,职工与单位中止或中止劳动关系的,萃取住房公积金时账户不应报废剩半年。
此外,职工及未婚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人组)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早偿还债务住房公积金贷款及人组贷款按揭部分,可申请人萃取住房公积金,提早偿还债务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无法萃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债务住房贷款本息萃取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回应,涉及部门对违规萃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和中介机构将更进一步增大执法人员力度。职工以愚弄手段萃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撤回违法所托款额;逾期不撤回的,向涉及管理部门上报明知信息,实行牵头惩戒;对因涉嫌假造及用于欺诈证明材料的的组织和个人,向公安等部门接管问题线索,坦率依法惩治;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萃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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